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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| |||
| 行政许可项目 加入时间:2007-10-30 12:45:26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点击: | |||
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
法律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
公布的规章
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、程序、期限规定(第一批)》(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)
实施主体
信息产业部
受理单位
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申请条件
申请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,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;
(二)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,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,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四)具有高级技术、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,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;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、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,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;
(五)取得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》。
应提交的材料
监理工程师申报一律通过网上受理、审批,不再受理纸质材料。附件要求扫描原件,扫描复印件一律以不合格处理。
申请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,应当报送下列资料:
(1)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》(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)一式2份;
(2)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(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);
(3)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; (4)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。受理审查程序
(一)、中央企业
![]() (二)、非中央企业
![]() 1、受理:
(1)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,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(遇节假日顺延),逾期不予受理。
(2)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;申请材料不齐全,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对不予受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;对决定受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。
2、审查、决定程序: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申请后,应及时完成初审工作,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。
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(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,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)。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,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 3、证书颁发: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,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《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》;
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 延续、变更程序
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》有效期为5年。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,持证人员应当在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》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,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(1)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; (2)继续教育证明; (3)原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》。 收费标准
不收取费用。
联系方式
请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建设市场的同志联系。
联系电话:68812215 办理流程中央企业
![]() 非中央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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